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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羅永安律師 
被      告  高阿在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訴訟即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3日具狀陳報上揭另案訴訟關於兩造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237號判決確定,並提出該民事判決影本1件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高分院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