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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4號 原   告 融旺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明 被   告 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 度司促字第16226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8 月5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35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74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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