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775號
原 告 吳東翰即藏藝室內設計工坊
訴訟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鄭采瑄
被 告 林欽澤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捌拾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部分自一0五年八月十二日起,
其餘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
聲請駁回。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壹佰元供
擔保後,得
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柒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為原
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 萬8,025 元及自民國10
5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等語(見105 年度促字第20378 號
支付命令卷〈下稱司促卷
〉第3 頁);
嗣於105 年11月10日以民事
準備書狀,將
上開
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2 萬0,25元,及其中105
萬8,025元部分自105年7月15日起,其餘自105年11月10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
本院卷第20頁正面;再於106年12月20日以民事變更聲明
暨
準備書㈡狀,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7萬
7,474元,及其中80萬7,474元部分自105年7月15日起,其餘
自105年11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70頁正面);核此並未變更
訴
訟標的,僅是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
一、原告於105 年5 月10日
承攬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000號16樓之3 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設計及室內裝
修工程等事宜(下稱系爭工程),並訂立設計及工程
承攬契
約書(下稱工程契約書),約定工程總價為270 萬元。原告
依約完成系爭工程第3 期及第4 期部分僅剩清潔工程未完成
,
惟被告以原告施作木頭顏色不討喜,要求增加工程項目等
事由,藉故延付工程款,甚而表示欲更改屋內櫃體油漆顏色
將另外雇工重新油漆粉刷,要求原告必須配合油漆工期,以
致原告為系爭工程所定製之材料,無法按期進場施作,另被
告為防止粉刷過程中油漆滴落損及物品,竟擅自破壞已完工
之現場,並藉此聲稱原告未完工,原告見被告無付款之意,
乃於105 年8 月4 日以臺中永安郵局第223 號
存證信函通知
被告依約給付工程款,並終止系爭工程,復以
起訴狀繕本送
達為終止工程契約之意思表示。
二、原告就系爭工程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共為107 萬7,474 元【
計算:70萬4,000 元+ 10萬3,474 元+27 萬元=107 萬7,47
4 元】,其項目分別如下:
㈠承攬
報酬工程款70萬4,000 元:原告依據囑託臺中市大臺中
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原告已施作
完成工作之報酬為192 萬元,被告已給付120 萬元,扣除瑕
疵項目修補費1 萬6,000 元;則被告尚負有工程款為70萬4,
000 元之工程報酬予原告之義務【計算式:192 萬0,000 元
-120萬元-1萬6,000 元=70萬4,000 元】。另關於10%監造
費用之部分,被告雖以原告僅完成65%工程由,主張系爭工
程之監造費應為8 萬8,512 元
云云;惟參系爭鑑定報告,係
按原告現場已施作之工程逐項清點,加總計算原告已施作之
工程報酬達174 萬5,078 元,並按該金額10% 計算,得出系
爭工程監造費為17萬4,507 元之結論,是系爭鑑定報告結論
並無違誤,故被告為此主張無理由。
㈡原告已預先購買之裝潢材料費共計10萬3,474 元:依據系爭
工程書19條第2 項第2 目約定:「契約終止後甲乙雙方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結算:…二、可歸責於甲方部分:…;㈡已預
先購買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依估價單項目單價計算之,
由甲方收購。」。
本件前因被告屢次拖欠款項,經原告屢次
催告仍置之不理,被告因具有可歸責之終止事由,原告通知
終止系爭工程契約;再佐以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3頁
略以:「
八、建議事項:㈠藏藝室內設計公司105 年6 月29日向信泰
玻璃有限公司訂製茶鏡、明鏡及強化玻璃一批,金額1 萬3,
364 元,依契約第19條應由甲方收購。…㈡105 年7 月19日
九龍裝潢五金公司出貨單,鋁門及五金配件一批,金額9 萬
110 元,依契約第19條應由甲方收購」,故原告自得依據工
程契約書第19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已事先預定之裝潢
材料費共計10萬3,474 元【計算式:1 萬3,364 元+9萬110
元=10萬3,474 元】。
㈢
違約金27萬元:依據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工程契約書所
附第3 期木作工程各項原告已施作完成,經原告於105 年8
月4 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告應給付工程款,被告仍置之不理
,則依據工程契約書第16條第2 項約定:原告得個別就第3
期、第4 期工程款,按日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請求違約金,
亦即每日2,700 元計算【計算式:270 萬元(工程總價)×
0.001 (違約金千分之一)=2,700 元】,被告已逾期100
日以上(105 年8 月5 日〈被告於105 年8 月5 日收受原告
所寄之存證信函〉至今已有1 年4 個月餘,已逾100 日以上
)仍未繳付,故被告應再給付違約金共計27萬元【計算式:
2,700 元×100 日=27萬元,即以百分之10即為27萬元計算
】。
三、被告主張原告應負擔違約金27萬元,並無理由:
兩造於105 年5 月10日簽立工程契約書後,原告即進場施作
,陸續完成木作、油漆等工程項目,原告多次催討工程款,
被告置之不理,並以施作木頭的顏色不討喜、要求增加工程
項目等等事由,藉故拖延付款,甚者,表示欲更改屋內櫃體
油漆顏色將另外雇工重新油漆粉刷,要求原告必須配合油漆
工期,以致原告無法按期進場施作安裝,原告見被告無付款
之意,乃於105 年8 月4 日以臺中永安郵局第223 號存證信
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工程,則原告並無遲延工期之情事,故
被告主張並無理由。
四、
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7 萬7,474 元,及其中80萬7,474 元部分
自105 年7 月15日起,其餘部分自105 年11月10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方面:
一、原告就請求工程款之工程項目並未舉證證明已完工,且已施
作之工程,亦未按圖施作而有瑕疵:
依據工程契約書第6 條第3 項約定:「依附件進行至節點3
木作工程完成時,甲方(指被告)支付工程總價50萬元」,
而依據工程契約書之附件(即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記
載,項目3 為裝修進料(節點2 :裝修進料30%)、項目4
為天花板工程、項目5 為地坪工程、項目6 為木作工程(節
點3 :木作工程完成30%),亦即原告必須就項目4 、5 、
6 完成工作,始有給付第3 期木作工程報酬
請求權,而原告
對於節點3 及項目4 、5 、6 之工程已完成並未舉證,即終
止工程契約書,顯無理由。原告就系爭工程雖有施作,但未
按圖施作而有瑕疵(即指本院卷第106 、107 頁工作瑕疵表
記載「未點交」部分),故原告
非法終止契約,其非法違約
非僅木造工作。
二、原告就下列所據工程項目確實未施作,故無終止工程契約書
之權利:
原告提出之3 張估價單並陳稱為木作工程項目,其註明「已
施作完成」部分,經被告驗明有附表「木作工程未施作」所
示共8 項(指本院卷第102 頁之14. 玄關鞋櫃、39. 柱面石
材拼板、42. 冰箱側邊KD木皮包板、11. 明鏡燈箱、17.K D
貝殼杉造型包板、40. 大理石檯面木作底座、21. 訂製門片
、38. 全屋太格8MM 美緻系列木地板)之工項未施作,工程
金額共計33萬2,000 。另起訴狀後附之估價單(第1 頁)項
目11註明「已施作完工(客人更換其他等值櫃體)」、項目
28. 「已訂製待施工無法退款」、項目37.38.註明「已施作
完工(客人更換其他等值櫃體)」、項目39. 註明「客人更
換強化烤玻已訂製無法退款」,估價單(第2 頁)項目22.2
7.36. 等3 項工作註明「未施作可退」,估價單(第3 頁)
11.12.13.14.15.16.17.36.等8 項工作註明「未施作可退」
、項目38. 工作註明「已施作6 坪未施作部分可退」、項目
43. 工作項目註明「已清運3 車,原數量是4 車」、項目49
.50.工作註明「已訂製無法退款」,已
自認無法完成承攬,
承攬工作半途而廢,故原告所為請求均無理由。
三、被告依據工程契約書第16條第1 項約定:「乙方(指原告)
違約之處理:乙方如果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乙方應個別
按日以工程總價,每逾1 日,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1 之遲延
違約金予甲方(指被告)。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
10為限。上述違約金得由甲方於應付乙方之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不得
異議。」。本件原告遲延至今共計550 日(至105
年8 月4 日起至107 年2 月5 日)共計148 萬5,000 元,違
約金總額以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10為限,故被告請求原告應
給付違約金27萬元。另依據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鑑定施
作價格為174 萬5,078 元扣除38萬3,353 元,再加上監造費
用8 萬8,512 元,共計145 萬0,238 元;再扣除已支付之工
程款120 萬元及原告應負擔之違約金27萬元,故原告尚應給
付被告19,763元。是原告終止工程契約書及請求給付工程款
均為無理由。
四、答辯聲明:
㈠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請准提供擔保
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件經法院與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簡化爭執事項如
下(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見本院卷第195 頁正
、反面):
一、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段000000號16樓之3 房屋之設計及室內裝修工程,雙方
於105 年5 月10日簽立工程契約書。
㈡承攬報酬之付款方式為:
第1 期:契約簽訂日被告支付簽約金70萬元。第2 期:依附
件進行至節點2 木作工程工程完工時,被告須支付50萬元。
第3 期:依附件進行至節點3 木作工程工程完工時,被告須
支付50萬元。第4 期:依附件進行至節點4 完工清潔時,被
告應支付50萬元。第5 期:全部工程驗收完畢,原告得向被
告申請結清餘款50萬元。
㈢被告目前已支付系爭承攬報酬共計120萬元。
二、本件爭執事項:
㈠原告尚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承攬報酬為多少?
㈡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給付已預先訂購之裝潢材料費?
㈢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
㈣被告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27萬元,是否有理由?
肆、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尚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承攬報酬為多少?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完成第3 期及第4 期(除清潔工程
外),
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即原證10)、施工前後照片(即
原證12)、已施工項目附表(即原證13)等為證(見本院卷
第58至60、77至91、92至94頁),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原告
所稱已完工部分,有些未完成,亦未按圖施作而有瑕疵等語
置辯。
惟查:
㈠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由建築師會同兩造現場
會勘鑑定之結果:節點3 :木作工程工項完成之分析:木
作工程各項現場施作內容與估價單(即本院卷第58至60頁)
各項目比對分析:【㈠估價單第1 頁:《1.木作天花板》:
第2 項立體複層天花板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3 項頂層天花
板KD剛刷紋木皮施作完成;第4 項吊隱式冷氣出線施作完成
;第5 項冷氣開孔(維修孔)施作完成。《10. 玄關區》:
第13項木作玄關門框及鞋衣櫃包框施做完成;第15項玄關衣
櫃收納櫃(4 尺)木最部分施作完成。《23. 客廳區》:第
24項木作大理石底座施作完成;第27項木作矽酸鈣沙發背牆
牆面含造型施作完成。《36. 餐廳區》:第40項吧臺腰櫃木
部分施作完成;第41項中島(125CM )木作部分施作完成;
第42項冰箱側邊KD木皮包板(2 尺)(變更設計取消)。㈡
估價單第2 頁:《1.書房區》:第2 項KD黑榆木包板木作部
分施作完成;第3 項白楊木懸空層板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
4 項白楊木懸空腰櫃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5 項架高木板底
座木作部分施作完成。《10. 浴室區》:第11相明鏡燈箱木
作部分施作完成;第12項木製檯面下櫃木作部分施作完成。
《16. 客臥區》:第17項KD貝殼杉造型包板木作部分施作完
成;第18項隱藏門含日製回歸鉸鍊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19
項床頭櫃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20項書桌木作部分施作完成
;第23項更衣室衣櫃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24項燈槽處理木
作部分施作完成;第25項大抽屜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26項
化妝桌及邊椅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28項中抽屜木作部分施
作完成。《33. 主臥區》第34項KD白楊木造型包板;第35項
隱藏門含日製回歸鉸鍊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37項電視牆面
白烤漆收納櫃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38項電視側面牆包框變
更設計取消;第40項大理石檯面底座變更設計取消;第41項
更衣室衣櫃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42項燈槽處理木作部分施
作完成;第43項大抽屜木作部分施作完成;第44項化妝桌木
作部分施作完成;第45項中抽屜木作部分施作完成。㈢估價
單第3 頁:《19. 其他》第21項訂製門片木作部分施作完成
。《39. 書房區》第39項書房泰格8m m美緻木地板木作部分
施作完成。鑑定結果:系爭工程契約書所附第3 期木作工程
各項目原告已施作完成。】。節點4 完成清潔各工項完工
檢討分析;依據整體預定進度表顯示(節點4 完工清潔,見
司促卷第9 頁)應包含完成第5 項地坪工程100 %、第7 項
油漆工程100 %第9 項水電工程75%、第10項空調工程66%
,第11項清潔工程66%。鑑定分析,完工清潔各工項現場施
作內容與估價單各項比對分析:【㈠估價單第1 頁:《10.
玄關區》第11項黑烤玻拼貼共計4 片已訂製未施作,可扣除
;第12項大理石玄關端景牆壁紙2.7mm 未貼,未施作完全。
《23. 客廳區》第28項沙發背牆烤玻已訂製未施作可扣除。
《36. 餐廳區》第38項黑烤玻拼貼共計4 片已訂製未施作可
扣除;第39項柱面石材拼板未施作可扣除;第42項冰箱側邊
KD木皮包板未施作可扣除。㈡估價單第2 項:《6.水電》第
12項T5LE D燈管90組未安裝,管線已施作完成;第13項00
cmLED 投射登15組未安裝可扣除;第14項AR11雙燈LED6組未
安裝可扣除;第15項餐桌吊燈1 組未安裝可扣除;第16項臥
室壁燈4 組未安裝可扣除;第17項15cmLED 漢堡燈5 組未安
裝可扣除;第18項排風扇安裝2 組未安裝可扣除;《22. 空
調費用》第23項日立一對一分離式冷氣沒入型RAC /RAD-71
NB1 式未施作完全;第24項日立一對一分離式冷氣沒入型RA
C /RAD-36 NB2式未施作完全;第25項日立一對二分離式冷
氣沒入型RA M/RAD- 28NB+RAD- 22NB1式未施作完全;第26
項安裝工資5式未施作完全;第27項室外機角鋼基座未施作
;第29項線型出風飾板材料5式未施作。鑑定結果:系爭工
程契約所附第4期完工清潔各項目原告有24項未施作,因此
木工程認定尚未完工】
等情,有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10
6年11月9日中市大臺中建師鑑字第483號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
稽(見外放,系爭鑑定報告書第5至8、13頁),且本件既係
經兩造同意囑託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見本院卷第
124頁正面),且建築師公會為專業機構,與兩造當無利害
關係,則其基於專業所為之鑑定報告,應具客觀與中立性,
當足為採認。況由系爭鑑定報告書內容可知,建築師公會至
系爭房屋會勘二次,會勘時就系爭房屋曾紀錄及拍照,並指
派建築師據以分析是否完工、有無瑕疵等而為鑑定,益認系
爭鑑定報告書並無顯非合宜之處,是被告所提107年2月23日
答辯狀空指第3期木作未完工部分未舉證以明,是臺中市大
臺中建築師公會之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為結論,均足資
肯認。
基此,
足證原告就系爭工程契約書所附第3期木作工程各項
目原告已施作完成。
㈡另系爭工程經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確實有部分瑕疵
,依據契約估價單各工項與現場實際施作工係比對,其瑕疵
內容如下:《玄關區》項目11. 黑烤玻拼貼共計4 片(因節
點3 木作工程完成項目中未包含黑烤玻拼貼共計4 片,本工
項因工序尚未施作,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項目
12. 大理石玄關端景牆(因節點3 木作工程完成項目中未包
大理石玄關端景,本工項直紋壁紙〈124CM ×194CM 〉未貼
,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項目14. 玄關鞋櫃未施
作(因節點3 木作工程完成項目中未包含玄關鞋櫃,據原告
表示係因被告同意交換施作客廳主牆層板置物架及矮櫃,本
工項未施作,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16. 玄關鞋
櫃烤漆未施作。《餐廳區》項目37. 餐廳主牆(木作隔間+K
D 板造型、合約長8.5 尺、現場施作6.5 尺,據原告表示本
工項經被告同意更換施作客廳主牆層板置物架及矮櫃,本工
項未施作,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項目38. 餐廳
主牆黑烤玻拼貼共計4 片、項目38. (因節點3 木作工程完
成項目中未包含餐廳主牆黑烤玻拼貼共計4 片施作,據原告
表示係因被告同意更換施作書房活動金屬推拉門及秋香木臥
榻,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項目39. 柱面石材拼
貼(因節點3 木作工程完成項目中未包含柱面石材拼貼,雖
不視為瑕疵,但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項目42.
冰箱側邊KD木皮包板(項目38.42 據原告表示被告同意一併
更換書房活動金屬及秋香木臥榻,二項工項未施作,於附表
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浴室區》項目11. 明鏡燈箱2
式,明鏡(9 才)因工序尚未施作(燈箱木作部分完成,明
鏡2 片未施作,,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客臥
區》項目17.KD 貝殼杉造型包板(現場有貝殼面板7.75㎡未
施作,殼杉面板材:2,500 元×3 =7,500 元、工資:2,50
0 ×3 塊=4,500 元,合計12,000元)、項目21、裝飾材-
茶玻、項目22.床頭繃布(因節點3 木作工程完成項目中未
包含床頭繃布,雖不視為瑕疵,但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
扣除)。《主臥區》項目36. 床頭背牆大圖壁畫(因節點3
木作工程完成項目中未包含床頭背牆大圖壁畫,雖不視為瑕
疵,但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項目40. 大理石檯
面木作底座(本工項取消變更為木質矮櫃,雖不視為瑕疵,
但於附表二工程結算金額中扣除)。《主臥室區》項目35.
隱藏門含日製回歸鉸鍊〉主臥門回歸鉸鍊2 只品質與客臥門
使用鉸鍊歸得不符(費用2,000 元×2 =4,000 元)等情(
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0至11頁)。基此,上開已施工完成但
有瑕疵之工項未施作、未施作之工項及未施作完全之工項,
,均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扣除瑕疵修補金額,金額共計1
萬6,000 元(細節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㈢又依據鑑定已施作且無瑕疵之工項依估價單內項目之實作金
額、變更設計項目現場實作金額(變更設計項目,詳系爭鑑
定報告第12至13頁)及新增項目實作金額,總金額為192 萬
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含現場實際施作金額為174 萬5,078
元,及監造費用17萬4,507 元〈監造金額為現場實際施作金
額174 萬5,078 元×10%=17萬4,507 元〉;總金額:174
萬5,078 元+17 萬4,507 元=191 萬9,585 元,取整數192
萬元】,從而,原告就系爭工程已施作完成之工程款,扣除
系爭工程有瑕疵工項之金額1 萬6,000 元,得請求被告給付
之工程款為70萬4,000 元【計算式:192 萬0,000 元-120萬
元-1萬6,000 元=70萬4,000 元】,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給付已預先訂購之裝潢材料費?
㈠依據系爭工程書19條第2 項第2 目約定:「契約終止後甲乙
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算:…二、可歸責於甲方部分:…
;㈡已預先購買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依估價單項目單價
計算之,由甲方收購。」,為兩造所不爭執。
㈡查,原告於105 年6 月29日向信泰玻璃有限公司訂製茶鏡、
明鏡及強化玻璃一批,金額為1 萬3,364 元,有出貨單在捲
可佐(見本院卷第39頁);另向九龍裝潢五金公司訂購鋁門
(736 ×2254×4 )及五金配件一批,金額共計90,110元,
亦有出貨單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40頁),
堪認為真實。又
原告已依工程契約書後附之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見司
促卷第9 頁)已完成節點3 之工項,且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
工程款尚有70萬4,000 元,原告於105 年8 月4 日以臺中永
安郵局第223 號存證信函通知告應給付工程款,惟被告仍置
之不理,顯見被告已具有可歸責之終止工程契約之事由,是
依據工程契約書第19條第2 項第2 目之約定,原告因系爭工
程已預定之裝潢材料等金額共計10萬3,474 元【計算式:1
萬3,364 元+9萬110 元=10萬3,474 元】,是原告此部分請
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
㈠依據工程契約書第16條第2 項約定:「甲方(指被告)違約
之處理: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書面訂立相當
期間催
告履行,仍步履付款者行,甲方應個別按日以工程總價,每
逾1 日,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1 之遲延違約金予乙甲方(指
原告),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10為限。上述違約
。」。
㈡系爭工程依據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工程契約書所附第3 期木
作工程各項原告已施作完成,原告於105 年8 月4 日寄發存
證信函通知告應給付工程款,被告仍置之不理,則依據工程
契約書第16條第2 項約定:原告得個別就第3 期工程款,按
日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請求違約金,亦即每日2,700 元計算
【計算式:270 萬元(工程總價)×0.001 (違約金千分之
一)=2,700 元】,被告已逾期100 日以上(105 年8 月5
日〈按:被告於105 年8 月5 日收受原告所寄之存證信函〉
至今已有1 年4 個月餘,已逾100 日以上)仍未繳付,故被
告應再給付違約金共計27萬元【計算式:2,700 元×100 日
=27萬元,即以百分之10即為27萬元計算】。是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違約金27萬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被告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27萬元,是否有理由?
查,兩造於105 年5 月10日簽立工程契約書後,依據工程契
約書第4 條約定,工程施工期間自105 年5 月10日起至105
年8 月10日止,承前,原告確實已完成節點3 之工項,而依
據工程契約書後附之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見司促卷第
9 頁),該節點3 (木作工程)最晚應於105 年7 月31日完
成,佐以原告於05年8 月4 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告應給付工
程款觀之,足見原告並無遲延工期之情事;此外,被告復未
提出其他有關原告違約之情狀,是被告主張原告應給付違約
金27萬元,難以採信。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工程書約定,得向被告請求之工程
款金額共計107 萬7,474 元【計算:70萬4,000 元+ 10萬3,
474 元+27 萬元=107 萬7,474 元】。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
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就被告應給付工程款70萬4,000
元及已定裝潢材料費部分10萬3,474 元,共計80萬7,474 元
部分請求自105 年7 月15日起算乙節,因原告於105 年8 月
4 日始以臺中永安郵局第223 號存證信函通知告應給付上開
款項,被告於105 年8 月5 日收受該存證信函,有回執聯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是依據該存證信函內容
所載被
告若收受存證信函7 日內不處理,即就此部分工程款應負遲
延責任,故此部分金額之遲延利息應自105 年8 月12日起算
,於法有據;另就違約金27萬元部分,應自被告收受原告10
5 年11月10日之民事準備書狀起算(見本院卷第20頁),則
原告依據工程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工程款萬107 萬7,
474 元,及其中80萬7,474 元部分自105 年8 月12日起,其
餘部分自105 年11月10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加給付法定
遲延利息,於法即無不合;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伍、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
爰各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
額,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利息起算日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一、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附表一、裝修工程瑕疵項目補償費用鑑定表
┌──┬─────────┬──┬──┬──┬───┬──────┬─────────┐
│項目│ 品 名 │數量│規格│單價│ 複價 │ 瑕疵狀況 │ 瑕疵補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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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關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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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黑烤玻拼貼共計四片│1 │ 式 │ │ 18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
│ 2 │大理石玄關端景牆 │1 │ 式 │ │ 37000│壁紙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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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玄關鞋櫃 │4 │ 尺 │6500│ 26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
│ 6 │玄關鞋櫃烤漆 │4.5 │ 尺 │2000│ 9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
│ │餐廳區 │ │
├──┼─────────┬──┬──┬──┬───┬──────┼─────────┤
│ 37 │餐廳主牆(木作隔間│8.5 │ 尺 │4500│ 38250│尺寸不足 │0 (附表二已扣除)│
│ │+KD 板造型) │ │ │ │ │ │ │
├──┼─────────┼──┼──┼──┼───┼──────┼─────────┤
│ 38 │黑烤玻拼貼共計四片│1 │ 式 │ │ 24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
│ 39 │柱面石材拼貼 │1 │ 式 │ │ 15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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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冰箱側邊KD木皮包板│2 │ 尺 │ │ 7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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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浴室區 │ │
├──┼─────────┬──┬──┬──┬───┬──────┼─────────┤
│ 11 │明鏡燈箱 │2 │ 式 │6000│ 12000│明鏡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
│ │客臥區 │ │
├──┼─────────┬──┬──┬──┬───┬──────┼─────────┤
│ 17 │KD貝殼杉造型包板 │32 │ 尺 │ │112000│面材7.75㎡ │12000元 │
│ │ │ │ │ │ │施作不全 │詳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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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裝飾材─茶玻 │4 │ 片 │ 250│ 1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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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床頭繃布 │40 │ 才 │ 450│ 18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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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臥區 │ │
├──┼─────────┬──┬──┬──┬───┬──────┼─────────┤
│ 35 │隱藏門含回歸鉸鍊 │1 │ 式 │ │ 20000│鉸鍊品質不符│2000×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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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床頭背牆大圖壁畫 │1 │ 式 │ │ 35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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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大理石臺面木作底座│1 │ 式 │ │ 10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
│ 46 │明鏡 │1 │ 式 │ │ 2000│未施作 │0 (附表二已扣除)│
├──┼─────────┴──┴──┴──┴───┴──────┼─────────┤
│ │瑕疵補償費用合計 │16000元 │
└──┴─────────────────────────────┴─────────┘
附表二、裝修工程契約金額與現場實作金額鑑定表(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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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品 名 │數量│規格│ 單價 │ 契約金額 │實作│ 實作金額 │ 備註 │
│ │ │ │ │ │ │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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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油漆 │ │ │ │ 46000│ │ 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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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天花板 │ 36 │ 坪 │ 1000│ 36000│ 36 │完成 36000│二底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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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牆面保護及修補 │ 1 │ 式 │ 10000│ 10000│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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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水電 │ │ │ │ 186400│ │ 7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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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插座延伸 │ 20 │ 組 │ 350│ 7000│ 18 │完成 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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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插座增設 │ 4 │ 組 │ 900│ 3600│ 4 │完成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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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弱電線路延伸 │ 17 │ 組 │ 900│ 15300│ 17 │完成 15300│有包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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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專插增設 │ 3 │ 組 │ 1500│ 4500│ 3 │完成 4500│廚房中島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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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T5LED燈管 │ 90 │ 組 │ 800│ 72000│ │ │線路已施作 │
│ │ │ │ │ 400│ │ 90 │ 36000│燈具未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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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CM LED投射燈 │ 15 │ 組 │ 900│ 13500│ │ │線路已施作 │
│ │ │ │ │ 450│ │ 15 │ 6750│燈具未安裝 │
├──┼────────────┼──┼──┼───┼─────┼──┼──────┼──────┤
│ 14 │AR111雙燈LED │ 6 │ 組 │ 3000│ 18000│ 0 │未施作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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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餐桌吊燈 │ 1 │ 組 │ 15000│ 15000│ 0 │未施作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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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臥式壁燈 │ 4 │ 組 │ 7500│ 30000│ 0 │未施作 0│ │
├──┼────────────┼──┼──┼───┼─────┼──┼──────┼──────┤
│ 17 │15CM LED漢堡燈 │ 5 │ 組 │ 900│ 4500│ 0 │未施作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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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排風扇安裝 │ 2 │ 組 │ 1500│ 3000│ 0 │未施作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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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其他 │ │ │ │ 44000│ │ 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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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拆除牆壁及地磚回復平整 │ 1 │ 式 │ 8000│ 8000│ │完成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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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訂製門片 │ 3 │ 片 │ 1200│ 36000│ │已施作2片 │ │
│21-1│實作門片 │ │ │ │ │ 2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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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空調費用 │ │ │ │ 290000│ │ 1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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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日立一對一分離式冷氣 │ 1 │ 式 │ 58000│ 58000│ │ │室內機組 │
│ │RAC/RAD71NB │ │ │ │ │ 1 │ 29000│已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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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日立一對一分離式冷氣 │ 2 │ 式 │ 37000│ 74000│ │ │室內機組 │
│ │RAC/RAD36NB │ │ │ 19000│ │ 2 │ 38000│已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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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日立一對一分離式冷氣 │ 1 │ 式 │ 55800│ 55800│ │ │室內機組 │
│ │RAM-50NB/RAD-28NB+RAD │ │ │ │ │ 1 │ 17000│已安裝 │
│ │ RAD22NB │ │ │ │ │ 1 │ 1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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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安裝工資 │ 5 │ 式 │ 5500│ 27500│ │ │ │
│ │2.2-7.1KW │ │ │ 5000│ │ 5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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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室外機角鋼基座 │ 4 │ 式 │ 800│ 3200│ 0 │未施作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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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室外機集風箱/風箱/包溫管│ 5 │ 式 │ 4000│ 20000│ 5 │ 20000│ │
│ │冷媒管路(客廳+其他臥室)│ │ │ │ │ 1 │ 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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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線型出風飾板材料 │ 5 │ 式 │ 3500│ 17500│ 0 │未施作 0│出風飾板 │
├──┼────────────┼──┼──┼───┼─────┼──┼──────┼──────┤
│ 30 │住友披覆銅管 │ 1 │ 式 │ 28000│ 28000│ 0 │ 0│ │
├──┼────────────┼──┼──┼───┼─────┼──┼──────┼──────┤
│ 31 │排水工資 │ 1 │ 式 │ 6000│ 6000│ 1 │ 5500│5處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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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家具家飾費用 │ │ │ │ │ │ │ │
├──┼────────────┼──┼──┼───┼─────┼──┼──────┼──────┤
│ 34 │設計師贈送牛皮沙發大茶几│ 0 │ 式 │ │ │ │ 0│法官
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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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窗簾壁紙費用 │ │ │ │ 405000│ │ 72500│36-44項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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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設計師提供建議 │ 1 │ 式 │150000│ 150000│ │未施作 0│ │
├──┼────────────┼──┼──┼───┼─────┼──┼──────┼──────┤
│ 38 │全屋泰格8MM美緻木地板 │ 36 │ 坪 │ 5000│ 180000│ 0 │未施作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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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書房泰格8MM美緻木地板 │ 0 │ 坪 │ 5000│ 0 │4.5 │ 22500│ │
├──┼────────────┼──┼──┼───┼─────┼──┼──────┼──────┤
│ 42 │保護作業-4MM夾板邊壁PP板│ 50 │ 坪 │ 500│ 25000│ 50 │ 25000│ │
├──┼────────────┼──┼──┼───┼─────┼──┼──────┼──────┤
│ 43 │廢料清運 │ 4 │ 車 │ 5000│ 20000│ 3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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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清潔費用 │ 3 │ 次 │ 10000│ 30000│ 1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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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社區清潔規費 │ 3 │ 月 │ │ 0 │ │ 0│設計師負擔 │
├──┼────────────┼──┼──┼───┼─────┼──┼──────┼──────┤
│ 46 │裝潢保證金10萬 │ 1 │ 式 │ │ 0 │ │ 0│設計師負擔 │
├──┼────────────┼──┼──┼───┼─────┼──┼──────┼──────┤
│ │第三頁小計 │ │ │ │ 971,400│ │ 388,950│ │
├──┼────────────┼──┼──┼───┼─────┼──┼──────┼──────┤
│ │第一頁至第三頁合計 │ │ │ │ 2,563,250│ │ 1,745,078│ │
├──┼────────────┼──┼──┼───┼─────┼──┼──────┼──────┤
│ │監造費10% │ │ │ │ 241,325│ │ 174,507│ │
├──┼────────────┼──┼──┼───┼─────┼──┼──────┼──────┤
│ │總金額 │ │ │ │ 2,804,575│ │ 1,919,5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