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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三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森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80號給付 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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