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三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元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森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80號給付
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