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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0號 原   告 名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宗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當事人與被告楊錫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8,99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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