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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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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皇甫自強 被   告 展旭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78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1,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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