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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9號 原   告 翁秀緞 訴訟代理人 顏淑芬 訴訟代理人 朱哲弘 被   告 范朝焜 訴訟代理人 林光榮 參加訴訟人 泓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瑩 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6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已將聲明更正為請求被告與參加人負連 帶責任,並未列參加人為被告,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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