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9號
原 告 翁秀緞
訴訟
代理人 顏淑芬
訴訟代理人 朱哲弘
被 告 范朝焜
訴訟代理人 林光榮
參加訴訟人 泓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瑩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6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已將聲明更正為請求被告與
參加人負連
帶責任,
惟並未列參加人為被告,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
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