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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反訴原告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明杲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500元,應徵裁 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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