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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PERTH MEGAPLAS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CHRISTIE,Kellie Chen陳真真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王鴻瑩 被   告 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提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原告為外國公司之中文譯 名及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或雖未 經我國認許,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原告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及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 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 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 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 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為「PERTH MEGAPLAS PTY LTD.」,法定代理人為 「CHRISTIE,Kellie Chen陳真真」,然原告是否為經外國法 有效成立之法人組織、有無經我國法認許、中文譯名為何、 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人權限等,均有不明,是 以原告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均非 明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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