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PERTH MEGAPLAS PTY LTD.
法定
代理人 CHRISTIE,Kellie Chen陳真真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鴻瑩
被 告 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家提
訴訟代理人 王
乃民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原告為外國公司之中文譯
名及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並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或雖未
經我國認許,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原告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及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有法定
代理權之證明
文件,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
為法人,然仍不失為
非法人之團體,
苟該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
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
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
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
參照)。
二、本件原告為「PERTH MEGAPLAS PTY LTD.」,法定代理人為
「CHRISTIE,Kellie Chen陳真真」,然原告是否為經外國法
有效成立之法人組織、有無經我國法認許、中文譯名為何、
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
人權限等,均有不明,
是
以原告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均非
明確,原告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