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0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博銳特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崇彥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立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
許慧鈴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嘉文律師
賴佳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 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即
反訴被告應於5 日內陳報大雅郵局436 號
存證信函係
於何日送達被告即反訴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