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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和豐股份有限公司(原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美英即信昌鋁門窗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8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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