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徐龍生
有鈞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銘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明祥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96
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