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2號
上 訴 人 鄭琤娟
游筱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
7,158元,應徵
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0,75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