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2號 上 訴 人 鄭琤娟       游筱芬 被 上訴人 國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 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30,754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1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