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2號
上 訴 人 鄭琤娟
游筱芬
被
上訴人 國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香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
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30,754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1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