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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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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 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原   告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琪雅律師       賴書貞律師       洪錫欽律師 被   告 吳先益       陳大為       陳宇杰       陳思璁       陳鼎育       詹易學       詹易霖       潘柏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 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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