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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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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先益、陳大為、陳宇杰、 陳思璁、陳鼎育、詹易學、詹易霖、潘柏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61,381元(計算式:200500+60881=26138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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