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法定
代理人 施國隆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富俐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綉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1
05年度訴字第3100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人上訴範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109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