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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法定代理人 施國隆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富俐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1 05年度訴字第3100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10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