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126號
原 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文誼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
被 告 陳世典
陳冠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陸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
被告陳世典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被告陳冠呈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陳冠呈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被告陳世典與原告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簽立D2
Racing煞車、避震器區域寄賣契約各1 份(下稱
系爭寄賣契
約),約定由原告交付D2 Racing 煞車、避震器產品予被告
陳世典以供其販賣,並約定按月依照被告陳世典向原告叫貨
之數量結算當月帳款,原告並通融被告陳世典可以2 個月內
到期之支票給付價金,被告陳冠呈則為系爭寄賣契約之連帶
保證人,就貨款及違約之
損害賠償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於系
爭寄賣契約簽立後,原告均按被告陳世典之要求出貨,包含
經被告陳世典指定將商品送往
第三人處交付,可見被告陳世
典確實有將商品賣出並向他人收取價金,
詎被告陳世典於10
4年8月21日給付同年5 月之價金後,就不再給付,原告多次
催討仍遭推託,總計被告陳世典積欠104年6月至9 月之貨款
已達新臺幣(下同)368萬9,672元。爰依
兩造間系爭寄賣契
約之約定、
民法第541條及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
上開貨款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68
萬9,672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世典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主張之
訴訟標的
金額表示沒有意見,確實有該筆金額未給付,
惟目前沒有
能力支付等語。
(二)另被告陳冠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104 年6 月至9 月之出貨及
貨款明細表、系爭寄賣契約、出貨表及貨運托運單影本、
被告陳世典之付款紀錄、原告之員工與被告陳世典之催款
對話紀錄、
存證信函與回執等件為證,
核與原告所主張之
事實相符,並為被告陳世典所不爭執,且被告陳冠呈對於
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期間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陳冠
呈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查系爭寄賣契約第10條就付款方式約定:「1.月結2 個月
之票期,甲方(即被告陳世典)應於隔月10日前將支票開
立完成並寄達予乙方(即原告)指定收件地址,惟該支票
票期不得超過2個月。2.結帳日為每月25日,26 日則視為
次月帳款。」、第7 條就保證責任約定:「丙方(即被告
陳冠呈)需連帶保證甲方所欠乙方貨款之償還,甲方所開
具或
背書票據之兌現,及甲方應履行之一切債務。」復按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
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世典有依系爭寄賣契
約
前揭約定付款之義務,惟仍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貨款
未清償,而被告陳冠呈為連帶保證人,
揆諸前開說明,原
告依系爭寄賣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
連帶給付貨款368萬9,6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被告陳世典自105年11月9 日起、被告陳冠呈自105年11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
項、第390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被告得
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