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忠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96
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