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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96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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