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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劉楚 相 對 人 達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篤恭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 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程序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此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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