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劉楚
相 對 人 達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篤恭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而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638號裁
定意旨
參照)。
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強制執行程序,而
被告於該程序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此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