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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珍妹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永翰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倘係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即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減縮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額,則依減縮後之金額計算繳納裁判費(試算裁判費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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