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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姝嫺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于秋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20元(參見起 訴狀後附統一發票記載儲酒冰櫃價額為18,060元及酒品一批價額 為60,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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