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姝嫺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于秋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20元(參見
起
訴狀後附統一發票記載儲酒冰櫃價額為18,060元及酒品一批價額
為60,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