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340號
原 告 荊元威
訴訟
代理人 荊元武
被 告 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增
被 告 黃嘉偉
訴訟代理人 黃榮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前均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之共有人,被告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增澤
公司)
應有部分為2160分之100、被告黃嘉偉應有部分為240
0分之317,
嗣被告增澤公司於民國98年3月23日將
上開應有
部分讓售予訴外人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正公
司)、被告黃嘉偉於102年1月23日將上開應有部分讓售予訴
外人林志忠、林筠馨、林美燕(應有部分各7200分之317)
時,均未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其行使優先承買權,
以致其失其機會應買,而無法於應買後,連同原有耕作面積
併予使用,
乃被告二人上開所為,侵害其權益,其自得請求
被告增澤公司賠償新臺幣(下同)711,000元(以每坪90,00
0元計算,下同)、被告黃嘉偉賠償2,025,000元。聲明:被
告增澤公司應給付原告711,000元;被告黃嘉偉應給付原告
2,025,000元。
二、被告增澤公司辯以: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受有損害,且原告
於99年間即知其將上開應有部分讓售予麗正公司,卻遲至今
始請求賠償,其
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
;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黃嘉偉辯以:其出售應有部分前,已透過證人黃國興詢
問原告是否應買,
惟原告並無意願購買,且原告亦未舉證證
明其受有損害。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共
有人,被告增澤公司應有部分為2160分之100、被告黃嘉偉
應有部分為2400分之317,嗣被告增澤公司於98年3月23日將
上開應有部分讓售予麗正公司、被告黃嘉偉於102年1月23日
將上開應有部分讓售予林志忠、林筠馨、林美燕(應有部分
各7200分之317)時,均未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原告
行使優先承買權之事實,有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5年12
月30日中興地所四字第1050012462號函
暨所檢送之該所98年
空白字第095320號、102年普登字第38280號土地登記
聲請書
影本(見本院卷第34至51頁反面),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見本院卷第62至65頁)在卷
可參,且為被告增澤公司所不
爭,應可認定。被告黃嘉偉雖辯以:其出售應有部分前,已
透過證人黃國興詢問原告是否應買,惟原告並無意願購買等
語,然經核黃國興對此於本院審理中僅證稱:「(法官問:
是否知道黃嘉偉土地要賣的事情嗎?)知道。」、「(法官
問:你是否認識原告荊元威?)認識。」、「(法官問:黃
嘉偉要賣
系爭土地前有無去問過原告?)我當時有問過原告
,但當時原告沒有意願。」、「(法官問:你是否有將黃嘉
偉要賣土地之價格與權利範圍均告知原告?)我只有說被告
(指黃嘉偉)要賣土地,原告是否要買而已。」、「(法官
問:你的意思是,黃嘉偉只有拜託你去找看看有無人要購買
,並不是請你把黃嘉偉已經要將土地賣給特定人,問原告要
不要以共有人身份來優先承買?)被告(指黃嘉偉)僅是叫
我去問看看有沒有人要買,沒有說其他的。」等語,足見被
告黃嘉偉僅係委請黃國興查探原告是否願意買受上開應有部
分而已,並
非委託黃國興代為通知原告行使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是被告黃嘉偉此節所辯,尚不足以證明其已通知原告
行使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徵原告上開主張,確為可信。
五、惟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
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被害人實際上有否受損害,應視其
財產總額有無減少
而定。
本件雖可認定因被告二人於讓售其
等各自如前述之應有部分時,並未依規定通知原告行使優先
承買權,原告雖主張此致其失其機會應買,而無法於應買後
,連同原有耕作面積併予使用等語,然此為被告二人所否認
,且原告對此並未舉證證明其因此受有如何之損害,或其財
產總額有何減少之情形。從而,其訴求被告增澤公司賠償71
1,000元、被告黃嘉偉賠償2,025,000元之損害金,無論其係
依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之
法律關係,均非正當,其請求判
令被告增澤公司應給付原告711,000元;被告黃嘉偉應給付
原告2,025,000元,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
敘明。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