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荊元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嘉
偉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36,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2,1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