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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9號 上 訴 人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燕薇 被 上訴人 蔡清松       蔡水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27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3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萬4100元( 即臺中市○○區○○路○○○○ 號房屋之105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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