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顯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參 加 人 王逸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6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106 年6 月16日由
郵務機構之郵務人員分別送達至應受送達人即上訴人之營業
所及法定代理人之
住居所,因郵務人員不獲會晤上訴人,亦
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
乃於同
日寄存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彰化縣警
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
於上訴人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
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處所
信箱或其他
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此送達方式,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規定之
寄存送達程序相符,該裁定已合法寄存送達,應自寄存之日
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