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18號
原 告 鈞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周沛羽
趙虹如
上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9時,在本
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