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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張智賢 被   告 陳振榮       華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原告陳報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所有權個人全部)記載,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為被告陳 振榮之父陳再居、設定義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母陳蘇麗娥, 而依原告陳報被告陳振榮戶籍謄本記載陳再居已死亡,請原 告陳報陳再居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 二、請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所有權全部《包括該土地所有共有人及全部抵押權完整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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