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張智賢
被 告 陳振榮
華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助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原告陳報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所有權個人全部)記載,
系爭抵押權之
債務人為被告陳
振榮之父陳再居、設定義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母陳蘇麗娥,
而依原告陳報被告陳振榮
戶籍謄本記載陳再居已死亡,請原
告陳報陳再居的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
本。
二、請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所有權全部《包括該土地所有共有人及全部抵押權完整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