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南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加工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1,079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上訴利
益764,373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2,126,706 元=2,891,07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