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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 上 訴 人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上訴人與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給付款項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57, 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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