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
上 訴 人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瑛明
上訴人與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給付款項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57, 8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