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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 上 訴 人 創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吉 上訴人與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3470 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因上訴人未載聲明而未能確定,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聲 明並繳納費用;如上訴人之上訴人聲明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之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7,84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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