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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7號 上 訴 人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91,83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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