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7號
上 訴 人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91,833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