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變更負責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515號 原   告 台新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李國維 被   告 陳士豐即陳進華       陳子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子詮應將設立登記其名下,公司名稱為永詮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 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被告陳士豐即陳進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士豐即陳進華(下稱陳士豐)、陳子詮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陳士豐前向原告借款,至民國105年12月1日尚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2萬0016元,並經原告取得執行名 義債權憑證在案。陳士豐原為雷笙企業社之負責人,原告 曾於97年7月聲請執行扣押其獨資商號之薪資,陳士豐 於97年底將該商號申請歇業,並於101年9月,再以其子陳子 詮名義設立永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詮公司)。陳子詮 於設立永詮公司擔任負責人時尚不滿20歲,實難認其有相當 資力及能力為經營管理,且永詮公司與雷笙企業社所經營之 項目幾乎完全雷同,由此顯見陳子詮僅係出名登記為永詮公 司之負責人,永詮公司實際營運操作者仍為陳士豐,該借名 登記行為目的在於規避原告對其追索債權甚明。茲陳士豐已 陷於無資力,無法償還積欠原告之債務,又怠於行使對陳子 詮終止借名登記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 242條、243條及767條之規定,代位終止陳士豐與陳子詮之 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陳子詮變更永詮公司之負責人為陳士 豐,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者,當賦 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依民法第529條規定,用民法 委任之相關規定,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 人。而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不論有無報酬, 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 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 前段定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 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 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 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 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意旨 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91年11 月23日90南院鵬執正字第19296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 表、催收帳卡查詢資料、本院97年7月4日中院彥民執97執六 字第50494號執行命令、雷笙企業社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永 詮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及戶籍謄本2份等為證,且被告二人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併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42條、 第243條及第767條之規定,據以提起本訴,請求陳子詮應將 設立登記其名下,公司名稱為永詮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之公司 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士豐,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