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95號
原 告 湯竣翔
何欣菁
湯棠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蘇亦
洵律師
被 告 林仕榮
訴訟代理人 鍾明
諭律師
被 告 泳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寅
被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配合最新
訴之聲明及
各項賠償請求之內容,提出完整之辯論意旨狀到院(
繕本《
含證物影本》請逕送
對造):
㈠就原告主張:原告湯竣翔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害及勞動能力減
損之損害,二者之
期間互有重疊(即均自105年3月12日
本件
車禍發生時起算),而有二者損害金額重複計算之情事。又
依原告湯竣翔自本件車禍發生時起至105年4月14日之期間,
原告湯竣翔之雇主即訴外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
昌營造公司)仍有給付原告湯竣翔薪資乙節,有德昌營造公
司108年7月3日復本院函附員工薪資明細表在卷
可按。基此
,原告應具體敘明:
⒈原告湯竣翔受有不能工作損害(即原告湯竣翔因本件車禍所
受傷害,致原告湯竣翔因無法工作而受有該段期間無法領取
原來受僱任職之「每月可領全部薪資」損害)之起訖期間為
何?並依此計算該段期間之損害金額為何
⒉原告湯竣翔受有勞動能力減損損害(即原告湯竣翔雖已可工
作,
惟仍受有所主張:勞動能力減損40%之損害)之起訖期
間,係自何時(即自已可工作之日)起算至年滿65歲止?並
依此計算該段期間之損害金額為何。
㈡原告主張:被告泳大實業有限公司、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人間,亦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
法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