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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95號 原   告 湯竣翔       何欣菁       湯棠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林仕榮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   告 泳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寅 被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配合最新訴之聲明及   各項賠償請求之內容,提出完整之辯論意旨狀到院(繕本《   含證物影本》請逕送對造):  ㈠就原告主張:原告湯竣翔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害及勞動能力減   損之損害,二者之期間互有重疊(即均自105年3月12日本件   車禍發生時起算),而有二者損害金額重複計算之情事。又   依原告湯竣翔自本件車禍發生時起至105年4月14日之期間,   原告湯竣翔之雇主即訴外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   昌營造公司)仍有給付原告湯竣翔薪資乙節,有德昌營造公   司108年7月3日復本院函附員工薪資明細表在卷可按。基此   ,原告應具體敘明:  ⒈原告湯竣翔受有不能工作損害(即原告湯竣翔因本件車禍所   受傷害,致原告湯竣翔因無法工作而受有該段期間無法領取   原來受僱任職之「每月可領全部薪資」損害)之起訖期間為   何?並依此計算該段期間之損害金額為何  ⒉原告湯竣翔受有勞動能力減損損害(即原告湯竣翔雖已可工   作,惟仍受有所主張:勞動能力減損40%之損害)之起訖期   間,係自何時(即自已可工作之日)起算至年滿65歲止?並   依此計算該段期間之損害金額為何。  ㈡原告主張:被告泳大實業有限公司、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人間,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