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倪婉玲
被
上 訴人 國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智翔
被 上 訴人 許坤仲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
11月2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379萬1851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5萬7930元,茲限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