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裕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5萬7,63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