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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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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簡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松漳、麗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17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 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楊松漳係經本院刑事判決業 務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 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 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財物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0元部分,是原 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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