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暢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00,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