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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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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暢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00,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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