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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