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