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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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