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義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27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