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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李榮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廷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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