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李榮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廷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0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4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