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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台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仁 訴訟代理人   倪鈺茹         吳秀菊律師 複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   告   協慶汽車商行即莊優莉         莊優莉         邱秀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8月 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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