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永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慶汽車商行即莊優莉、邱秀珠間因105年度
訴字第8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