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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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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炎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22 號給付勞務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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