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吳國勝
訴訟
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被 告 趙萬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3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繕本請逕寄被告):
1.
起訴狀將來看護費754萬6366元如何計算得出?
期間?所列
算式意義為何?
2.起訴狀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009萬8798元如何計算得出?期間
?所列算式意義為何?
3.起訴狀平均薪資如何計算得出?
4.起訴狀附表1榮總醫療明細所列①103.06.17醫療費13940 元
②103.06.24醫療費18233元③103.07.01醫療費15136元④10
3.07.02醫療費10195元,請提出醫療單據。附表1 榮總醫療
明細所列①103.04.07醫療費12745元。②103.04.07醫療費6
7342元、附表1「二、童綜合醫院」醫療明細所列103.09.29
醫療費40200元及「五、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明細所列103
.04.07醫療費100000元,是否有實際支出?請提出繳費單據
。又起訴狀附表所列醫療明細各醫院醫療費用明細及金額合
計結果部分不合,請重新核算更正之。
5.原告已自建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處受領關於本件之
賠償明細?請詳列受領金額及日期(原告及林明德各於偵查
及本院另案103重
勞訴9稱原告領取南山團保11萬9112元、公
司傷病27萬1927元、慰問金16萬元,又稱團險可領227萬500
0元,原告與建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以275萬元和解
,該275萬元有無包括團險給付?)。
三、請
兩造於7 日內各自陳明學經歷及財產所得狀況,陳報事故
發生後,除被告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並表明是否傳訊該
最先到達現場人員及陳志宇為證人,以釐清事故原因。如有
未及提出證據方法,亦請一併表明,繕本請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