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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吳國勝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趙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3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請逕寄被告): 1.起訴狀將來看護費754萬6366元如何計算得出?期間?所列 算式意義為何? 2.起訴狀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009萬8798元如何計算得出?期間 ?所列算式意義為何? 3.起訴狀平均薪資如何計算得出? 4.起訴狀附表1榮總醫療明細所列①103.06.17醫療費13940 元 ②103.06.24醫療費18233元③103.07.01醫療費15136元④10 3.07.02醫療費10195元,請提出醫療單據。附表1 榮總醫療 明細所列①103.04.07醫療費12745元。②103.04.07醫療費6 7342元、附表1「二、童綜合醫院」醫療明細所列103.09.29 醫療費40200元及「五、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明細所列103 .04.07醫療費100000元,是否有實際支出?請提出繳費單據 。又起訴狀附表所列醫療明細各醫院醫療費用明細及金額合 計結果部分不合,請重新核算更正之。 5.原告已自建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處受領關於本件之 賠償明細?請詳列受領金額及日期(原告及林明德各於偵查 及本院另案103重勞訴9稱原告領取南山團保11萬9112元、公 司傷病27萬1927元、慰問金16萬元,又稱團險可領227萬500 0元,原告與建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以275萬元和解 ,該275萬元有無包括團險給付?)。 三、請兩造於7 日內各自陳明學經歷及財產所得狀況,陳報事故 發生後,除被告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並表明是否傳訊該 最先到達現場人員及陳志宇為證人,以釐清事故原因。如有 未及提出證據方法,亦請一併表明,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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