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威任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
律師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87,750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
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又同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
訴訟,亦為同法第175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翁義成,有被告公司出具之
陳報狀在
卷
可稽,並經被告公司具狀聲明由翁義成承受訴訟,
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公司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承攬被告公司所有之「IT05C
LN」機械之拆、移機工程,承攬費用原為新台幣(下同)
3,097,500元,
嗣因被告公司於工程進行中減縮工程,承
攬費用變更為2,787,750元,
詎料原告於承攬工程施作完
畢,並向被告公司請求給付承攬費用卻遭拒絕,
迭經催討
亦無所獲,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如數給付。
(二)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87,75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
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僅對於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表示「
兩造間是否
有
債權債務關係容有疑義」。
三、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採購單、統一發票等為證,
核屬相符,本院調查
上開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被告雖提出民事異議狀表示「兩造間是否有債權債務關
係容有疑義」,然並未具體說明其所謂之疑義為何,亦未提
出相關證據以資
佐證,所辯自無足採。
四、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完成所承攬之工作後,被告尚積欠
2,787,750元之
報酬未為給付。從而,原告依
系爭合約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87,750元,及自支付命送達翌日
即10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