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78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