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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78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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