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義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威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
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於105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
詢結果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