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訓 被   告 中視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倖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中視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中視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 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2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簡答表查詢1份在卷可稽 ,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