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林陳秀坤
訴訟
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複 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被 告 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智廣
被 告 胡美珠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
被 告 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